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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21-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三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基金项目部提供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出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收入;
  (二)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三)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五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也可通过网银进行办理。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八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等。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秘书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一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十六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