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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服务理事工作实施细则

2021-07-05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协调联络,推进基金会联系服务理事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更好发挥理事在服务社会大众、促进事业发展、展示人权形象等方面作用,依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工作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理事联络员制度。根据基金会理事会规模、行业领域分布和未来事业拓展,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3至5名工作人员作为理事联络员,在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理事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与理事保持良好的日常交流、信息传递和联系走访,加强基金会与理事的双向沟通;按照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理事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收集整理理事建言献策情况,及时答复理事对基金会工作的问询,及时反馈基金会对理事建言献策的办理情况等。
  理事联络员应建立工作台账,实时记录与理事的沟通情况,作为落实联系服务理事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及日后加强和改进基金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理事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更换。确因工作需要,理事联络员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三条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就基金会阶段工作情况、取得进展和成果等,以微信或邮件形式,每季度向理事作一次通报,方便理事了解掌握基金会工作动态信息。根据需要,对基金会设计策划的大型公益活动,以及主办或共同主办的论坛、研讨会等,通过推送文字信息、图片视频、网址链接等,及时向理事进行通报。
  有关通报内容由基金会各相关部门提供,由基金会联络协调部汇总整理。
  第四条 建立征求意见制度。拟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制度规定草案等,应采取普遍征求意见的方式,会前积极发动理事充分思考、充分酝酿,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涉及基金会在设计策划重点公益项目、有针对性开展人权宣传和舆论斗争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可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认真吸收相关领域企业家或专家理事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设立微信群和微信公众号、群发邮件等,建设理事信息共享和反馈平台,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交流互通新格局。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