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列出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征求部领导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批准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超过200人或费用支出较大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第六条 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活动或会议。
  第七条 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第八条 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第九条 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第十条 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的,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还应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同时提交相应附件。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基金会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基金会兼职,应同时提交兼职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十三条 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需提交会议必要性说明并附背景资料、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基金会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报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应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必要性说明、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组织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履行报备程序:
  (一)拟开展国内重要涉外活动、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计划、大型公益项目等;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内设机构的变更调整、中层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聘用等;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五)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设立经济实体;
  (七)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九)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办公会主持。重大事项的处理,由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理事长、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十)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应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十一)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十二)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宣部批准,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组织大型义演、义卖活动,应按照文化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基金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向中宣部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十五)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十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